1.实验室系统工程建筑底层的门、窗宜采取防盗措施。
2.放射性物质贮存场所应设置防盗门、防盗窗及报警装置等设施。
3.对限制人员进入的实验室区应在其明显部位或门上设置警告装置或标志,对放射源的贮存室除设置警告装置或标志外,还应设有防火、防盗及报警装置等设施。
4.有贵重仪器设备的实验室的隔墙应采用耐火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
5.由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
6.易发生火灾、爆炸、化学品伤害事故的实验室的门宜向疏散方向开启。
7.凡进行对人体有害气体、蒸汽、气味、烟雾、挥发物质等实验工作的实验室,应设置排毒柜。
8.含汞的实验室应设置特制的排毒柜,该类实验室的地面、楼面、墙面、天花、实验台、门、窗等均应采用不开裂、不吸附、不渗漏的材料,并应设有集汞槽、沟、瓶等设施,地面、楼面应有不小于1%的坡度,地沟、地漏应具有收集散失汞的功能,室内下部应设排风口。
9.凡经常使用强酸、强碱、有化学品烧伤危险的实验室,有出口就近处宜设置紧急喷淋器及紧急洗眼器,紧急喷淋器及紧急洗眼器的给水管须配置过滤系统,以保证水质的洁净。
10.须存放少量日常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设置24h持续通风的专用化学品存储柜或排毒柜。
11.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理及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12.所有弱点机房及弱点竖井均就近与强电接地系统连接,并作为局部等电位。接电电阻不大于1Ω,所有弱电系统进出建筑物缆线均应加保护器。
13.对于空调设备、真空泵、给排水设备、空气压缩机等产生高分贝噪声的设备,须集中在一个可控的公共区域内存放,并适当增加隔音设施。
14.生物柜不能与排毒柜共用通风系统。